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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章 奇怪的“抢劫”(一)


  茵茵在市检察院办完事情,路过检察立案大厅,准备回律师事务所,刚到大门口,听到背后有人喊她。

  “茵茵律师,能在这里见到你,也是运气好。”一个消瘦、憔悴、满脸皱纹的老妇人,正从立案大厅的椅子里站起来,举着拐杖缓慢地向她走来,“我到过你律师事务所,没看到你。”

  “你到这里,有什么事?”茵茵问,“你老人家从哪里来的?”

  “我在检察院申诉科立案,每个星期一,来一次,看我孙子的申诉案立案了没有。‘’老妇人说,“为了这个申诉案,我前前后后跑了一年了,案子也未立。”

  “到律师事务所,我们慢慢谈。”茵茵牵着老妇人,上了车。

  十五分钟,到了律师事务所,王建给老妇人倒水喝。

  “你孙子的父母亲,哪里去了,他们不关心自己的孩子?”茵茵问,“他们还是最亲的近亲属,他们应该付出更多的义务。”

  “在我孙子五岁的时候,他们就离婚了,又各自成了家。”老妇人说,“他们都去了远方,连在哪里不知道,平时又没什么来往。”

  “那抚养费,他们也没给?”茵茵说,“抚养子女,是做父母的义务。”

  “全靠我一个人的工资与退休金,我是农村小学教师退休的。”老妇人说,“我的工资,三个人开销,老胖、我、孙子,哪里够用呢。”

  “你为什么要坚持为你孙子申诉?”茵茵问,“我想听听你的理由。你的那些判决书、申诉书、证据,我有时间,再认真看看。”

  “我的孙子,从没不会对我讲假话。”妇人说,“我姓孟,叫孟滔花,现在62岁,上世纪70年代的师范生。”

  孟滔花继续说,茵茵听,王建助理做笔录。

  对判决文书,我也理解一点。我曾经到监狱探望过孙子,我问他,三人开始密谋抢劫时计划只抢劫那个女的三万元,为何判决书变成抢劫十万?抢劫那个女的三万元,他给出的理由是说那个女的,虽然开着宝马上班,但也是个开烘焙店的,做小生意的,现金一天最多三万元。至于判决书认定他们抢劫十万,就不清楚了。他们三个人,其实一分钱也没到手,因为那个女的中途逃跑并报案。定抢劫十万,这罪行就更重了。对于劫数额的问题,我问过本案主犯姓湛的父母好几次,他们到监狱探问过他的小孩,说是抢劫四万元现金。这是判决书的第一个疑点。

  第二个疑点:三个人在寻找抢劫对象时,我孙子在场。买各种做案工具如帽子、尼龙绳、封口胶、柴刀、汽油等,他在场。就是在抢劫的当天,他发生交通事故,在医院住院,根本没去。既然没参与共同抢劫,就不应该判刑。

  第三个疑点是:这个案件,一审后,家属上诉到中院,中院维持原判。最可恼的是,省检院抗诉,三人都加刑,比原判更重。

  茵茵正看着高院判决书。

  “你的孙子叫郎吉林?”茵茵问。

  “是的。”孟滔花点点头,“茵茵律师,你看郎吉林够不够判刑?”

  “这个问题,我还要认真看过所有起诉书、判决书、证据。”茵茵说,“并到监狱里去会见被告,了解案件有关情况,核实有关证据以后再说。现在无法答复你,律师说话办事,建立在证据之上。”

  “王建,把本案孟滔花的第三个疑点,向她解释清楚。”茵茵对王建说。

  “一审后,家属上诉到中院。”王建说,“中院是不能对被告人加重处罚。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。上诉不加刑原则,只适用于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、辩护人、近亲属提出的上诉的案件。就算是一审判决被告人的刑期过轻,也不能改判,只能维持原判,驳回起诉。但当本案生效之后,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,提出抗诉,法院依法受理,重新审判,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影响,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处罚。”

  “关于本案抢劫数额额问题。”茵茵说,“现在是无法答复你,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本案档案查阅,调查相关人员之后,才能确定本案抢劫数额额问题。这个问题,是本案量刑的关键。抢劫数额3万元与4万元,量刑不是一个档次。抢劫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4万元以上,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抢劫数额3万元,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  “第二个疑点,还是王建解释一下。”茵茵对王建说。

  “你孙子郎吉林与本案另外两个人,三人密谋、购买做案工具。”王建说,“以暴力、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,虽然未抢得一分钱,那也是已构成抢劫罪(未遂)。你孙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:就是在抢劫的当天,发生交通事故,没去成,郎吉林属于预备犯。我国刑法规定,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,是犯罪预备。但对于犯罪预备的处罚,我国刑法规定,对于预备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从这一条规定来看,我国刑法处罚犯罪预备为原则,实际上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,只处罚那些重罪预备犯,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组织、领导、参加恐怖组织罪。但本案真实情况没有看到资料,无法精确解释。”

  “王建律师,从你说说的来看。”孟滔花说,“郎吉林可能无罪。”

  “这个要看了全部案卷材料再说。”王建说,“有没有罪?那是法院的事情。律师只能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。”

  “不管结果如何,本案委托你们。”孟滔花说

  “本案分两个阶段来处理。”茵茵说,“代你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,提交资料,参加再审申诉听证会等,这个阶段中我是代理人身份。如申诉成功,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,重新审理本案,案件回到了生效裁判作出的一审,此时我的身份律师辩护人。”

  “只要你们管本案就行。”孟滔花说。

  “你今天先回去,等我们的消息。”茵茵说。

  孟滔花说不尽的感谢,回家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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